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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学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章程
2020-12-23
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学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
阅读数: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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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学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章程

(2020年7月23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捐赠银行账户:

135629277007 中国银行楚雄州南路支行

账户名:楚雄一中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

联系电话:0878-3122965

邮箱:office@yncxyz.cn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联合会全称为“云南省楚雄第一中学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简称“楚雄一中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英文译名为:The Federation Of Social Donations Of Chuxiong No.1 Middle School,Yunnan,译名缩写为:FSD。

第三条 楚雄一中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是由楚雄一中支持发起、由关心楚雄一中发展的爱心人士自愿结成,依法登记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四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落实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立足学校实际,依据本章程开展家庭贫困师生的资助及品学兼优学生的奖励活动;按照出资人意愿奖励教育教学实绩突出的教职工及其开展有关活动,促进楚雄一中兴旺发展。

第五条 联合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楚雄州教育体育局,且联合会依法接受楚雄州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指导。联合会的地址为:云南省楚雄市鹿城南路25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联合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组织资助楚雄一中贫困家庭学生,帮助他们完成学业;

(二)奖励楚雄一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奖励楚雄一中教育教学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

(四)对因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疾病和意外、遭遇自然灾害等困难,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师生进行救助;

(五)通过多种渠道,面向海内外的楚雄一中校友及其亲属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楚雄一中招生区域筹措资金;

(六)接受海内外热心支持楚雄一中发展的政府、组织和个人提供的资金、财产(物品)捐赠及无偿技术援助;

(七)接受政府、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合法团体委托指定开展的与楚雄一中发展有关的各类扶持、资助项目;

(八)接受委托管理国内外其他社团和机构用于楚雄一中发展的资金;开展与省内外同类社团组织的合作、交流活动;

(九)本章程规定或许可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入会。

第八条 凡个人一次性捐资200元及其以上、企事业单位一次性捐资10000元及其以上者,承认联合会章程,愿意参加联合会有关活动,经申请并得到联合会批准,即可成为本联合会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遵纪守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有加入联合会的意愿,并拥护联合会的章程;

(三)热衷于帮助贫困青少年完成学业或其它任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发展的公益活动。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联合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联合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个人会员入会颁发会员证,团体会员入会颁发会员单位牌匾。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或会员单位牌匾。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纪、违法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

第十四条 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年度收支预算及决算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年度重大业务活动计划;

(五)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推举顾问、名誉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增补或更换联合会常务理事、理事,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八) 领导联合会各机构按章程规定开展各项工作;

(九) 制定联合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联合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规定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向理事会报告工作,执行理事会决议。常务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具有较强的综合协调能力和一定的社会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要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 年,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定,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因工作需要增补联合会副会长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相关部门批准后任职。

第二十五条 联合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下属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不宜再担任联合会主要职务时,理事会应及时选举产生新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各下属及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

第二十六条 联合会会长为联合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联合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二)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表理事会行使职责;

(三)督促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理事会讨论的年度重大活动计划;

(五)代表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

(六)审核由秘书长提交的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第二十八条 联合会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协助或代表会长处理联合会各项重大工作。在会长因故不能主持理事会会议时,代理会长主持会议或出席有关活动。

第二十九条 联合会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联合会本年度工作提出总结报告,并对下一年度的主要工作提出建议;

(二)负责联合会日常运转,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三)向理事会提出联合会年度重大活动计划建议;

(四)提出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计划;

(五)拟订联合会的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经理事会审批;

(六)协调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提议聘任或解聘联合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经理事会决定;

(八)提出年度收支预算和决算报告;

(九)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聘用;

(十)章程和理事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联合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联合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中共楚雄一中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支部委员会,在本组织开展党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联合会党支部是党在楚雄一中社会捐资助学联合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联合会的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联合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支部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联合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联合会为党支部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支部建设活动阵地。

第三十五条 联合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支部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联合会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支持党支部对联合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开展涉外活动、接收大额捐赠等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章 财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联合会收入来源于:

(一)会费

(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合法组织的自愿捐赠;

(三)政府的资助、拨款或由政府委托管理的基金收益;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益;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员会费标准为:个人20元及以上(自愿)/年;团体1000元及以上(自愿)/年。

第三十九条 联合会筹措助(奖)学金、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条 联合会筹措助(奖)学金时,应当向筹措对象公布筹得资金后拟开展的助学活动和资金使用计划。重大活动应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联合会筹措助(奖)学金,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及变相摊派。

第四十一条 联合会的财产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二条 联合会根据章程规定的宗旨和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使用资金和财产;对在捐赠协议中已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则根据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

当接受捐赠的财产无法用于符合联合会宗旨的用途时,联合会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第四十三条 联合会所筹措资金和物品主要用于:

(一)资助楚雄一中贫困家庭学生;

(二)奖励楚雄一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三)奖励教育教学工作中业绩突出的教职工;

(四)对因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发生疾病和意外、遭遇自然灾害等困难,致使家庭经济困难的师生进行救助;

(五)资助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有关项目和业务活动。   

第四十四条 联合会助(奖)学金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在不影响联合会正常运转的前提下,可用于购买政府债券或由政府担保的贷款,不进行企业和私人投资,努力实现本金的保值、增值。

第四十五条 联合会助(奖)学金除约定的定向捐赠外,主要用于从事本章程规定的公益事业支出,不进行其它开支。

联合会理事和工作人员全部实行义务劳动,不得从联合会领取工资、福利和补助。联合会日常运转支出,由楚雄一中全额承担。

第四十六条 捐赠人有权向联合会查询所捐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联合会应当及时如实答复。如果捐赠人认定联合会违反捐赠协议使用了捐赠的资金和财产,捐赠人有权要求联合会遵守捐赠协议或者向中国境内的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捐赠、解除捐赠协议。

第四十七条 联合会可以与受助人签订协议,约定资助方式、资助数额以及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

联合会有权对资助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受助人未按协议约定使用资助或者有其他违反协议情形的,联合会有权中止资助、解除资助协议。

第四十八条 联合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联合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或离职时,必须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联合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联合会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业务及会计年度。每年3月31日前,理事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定:

(一)上年度业务报告及经费收支决算;

(二)本年度业务计划及经费收支预算;

(三)财产清册(含当年度捐赠者名册及有关资料)。

第五十二条 联合会进行年检、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时,应当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三条 联合会按照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五十四条 联合会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的年度检查后,应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在楚雄一中网站或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的查询、监督。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和剩余财产处理

第五十七条 联合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已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国家有规定应当终止的。

第五十八条 联合会终止,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的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五十九条 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机构,处理善后事宜,完成清算工作。

联合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条 联合会注销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支持与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无法按照上述方式处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组织捐赠给与联合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社会公益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7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联合会的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授权常务理事会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进行规范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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